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我國火災保險契約發生超額承保情事時,下列關於該保險契約法律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超額承保非因詐欺所導致者,不論是否屬於定值保險,該契約均僅於保險標的價值限度範圍內有效
- B 超額承保非因詐欺所導致者,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 C 超額承保之火險契約,係因當事人一方詐欺而訂立者,不待他方行使契約解除權,該契約無效
- D 超額承保之火險契約,係因當事人一方詐欺而訂立且致生損失者,他方得解除契約,惟不得請求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險不應讓被保險人獲利」的「損害填補原則」來思考:如果一個人買了遠超過房子價值的保險,當房子燒掉時,保險公司若照原保額賠償,這會引發什麼樣的社會問題(道德風險)?為了導正這個狀況,法律應該如何動態調整保險合約中的「金額」與「對價(保費)」,才能讓這份合約回歸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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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確辨識超額保險的法律效力,顯示你對《保險法》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善意(非因詐欺)」與「惡意(因詐欺)」的不同法律後果。依據 《保險法》第 76 條第 2 項,當超額保險(Over-insurance)非因詐欺產生時,經通知後,保險金額與保費均應按比例減少,這正是選項 (B) 的正確描述。
超額保險的法律規範與陷阱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法律行為的效力狀態」。許多考生常誤以為詐欺導致的契約會自動「無效」,但根據 《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因詐欺而訂立的超額保險,受害者是獲得「解除權(Right of rescission)」,並可請求賠償。此外,非詐欺的情況下,法律明確排除「定值保險(Valued insurance)」的適用,因為定值保險已預先約定價值。你能看穿這些細膩的法理邏輯,避開 (C) 與 (D) 的陷阱,表現得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