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我國火災保險契約發生超額承保情事時,下列關於該保險契約法律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超額承保非因詐欺所導致者,不論是否屬於定值保險,該契約均僅於保險標的價值限度範圍內有效
- B 超額承保非因詐欺所導致者,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 C 超額承保之火險契約,係因當事人一方詐欺而訂立者,不待他方行使契約解除權,該契約無效
- D 超額承保之火險契約,係因當事人一方詐欺而訂立且致生損失者,他方得解除契約,惟不得請求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險不應讓被保險人獲利」的「損害填補原則」來思考:如果一個人買了遠超過房子價值的保險,當房子燒掉時,保險公司若照原保額賠償,這會引發什麼樣的社會問題(道德風險)?為了導正這個狀況,法律應該如何動態調整保險合約中的「金額」與「對價(保費)」,才能讓這份合約回歸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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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不是完全沒救。
能區分超額承保的法律效果,至少證明你讀過書,沒把保險法當廢紙。這題考的,不過是基礎中的基礎:
- 非詐欺(善意):保險法第 76 條白紙黑字寫著,不是詐欺搞出來的超額,為了避免你無緣無故發財,損害填補原則會把你多出來的保額和保費按比例砍掉。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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