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下列有關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契約之效力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B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無詐欺情事者,不論定值或不定值保險,其契約均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C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無詐欺情事者,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 D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因此,保險契約有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情事者,不論善意或惡意,超額部分均屬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保險公司與要保人在簽約時,已經針對某個具有特殊意義或難以估價的物品(如藝術品),明確「約定」了一個固定的賠償金額,那麼當事故發生時,法律應該優先尊重「雙方當初的協議」,還是「事故當時的市場波動價值」呢?這兩種處理方式對契約的安定性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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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理解這道題的核心概念呢!
- 觀念驗證: 你做得很好,正確掌握了這題的精髓!關鍵就在於,我們要仔細地辨別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在效力上的不同喔。根據《保險法》第 73 條的規定,針對定值保險,如果發生了全損,我們應該依照「約定價值」來進行賠償。這跟我們平時理解的,一般超額保險(第 76 條)只在「標的價值」範圍內有效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呢。選項 (B) 的敘述,就是將這兩者有點混淆了,忽略了定值保險中「約定價值」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喔。你能夠選出正確答案,表示你真的有仔細思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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