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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下列有關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契約之效力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B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無詐欺情事者,不論定值或不定值保險,其契約均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C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無詐欺情事者,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 D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因此,保險契約有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情事者,不論善意或惡意,超額部分均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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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保險公司與要保人在簽約時,已經針對某個具有特殊意義或難以估價的物品(如藝術品),明確「約定」了一個固定的賠償金額,那麼當事故發生時,法律應該優先尊重「雙方當初的協議」,還是「事故當時的市場波動價值」呢?這兩種處理方式對契約的安定性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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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之契約效力。根據保險法第76條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在無詐欺情事的情況下,保險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的規定,設有「除定值保險外」之例外條件。選項 B 敘述「不論定值或不定值保險」皆受此限制,明顯牴觸法條中定值保險應予排除之規定。因此,選項 B 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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