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下列有關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契約之效力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B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無詐欺情事者,不論定值或不定值保險,其契約均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C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無詐欺情事者,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 D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因此,保險契約有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情事者,不論善意或惡意,超額部分均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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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在簽約時,已經針對某件古董「事先約定」好了一個固定的補償價值,與「沒約定價值、等到出事再按市價計算」的契約相比,法律對於這兩種契約在處理賠償金額時的立場會有什麼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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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之契約效力。根據保險法第76條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在無詐欺情事的情況下,保險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的規定,設有「除定值保險外」之例外條件。選項 B 敘述「不論定值或不定值保險」皆受此限制,明顯牴觸法條中定值保險應予排除之規定。因此,選項 B 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