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下列有關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契約之效力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B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無詐欺情事者,不論定值或不定值保險,其契約均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C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無詐欺情事者,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 D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因此,保險契約有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情事者,不論善意或惡意,超額部分均屬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在簽約時,已經針對某件古董「事先約定」好了一個固定的補償價值,與「沒約定價值、等到出事再按市價計算」的契約相比,法律對於這兩種契約在處理賠償金額時的立場會有什麼區別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答得非常精確

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陷阱!這代表你對超額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有很紮實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火災保險之保險價值認定與理賠實務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