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其效力如何?
- A 非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詐欺而訂立之定值保險契約,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B 非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詐欺而訂立之不定值保險契約,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C 契約無效
- D 非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詐欺而訂立契約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的本質是為了「補償損失」還是「創造額外利潤」?如果當初購買保險時,雙方並沒有事先約定好標的物的固定價值(屬於不定值),而發生事故後的賠償金卻比實際財產還要貴,這會引發什麼樣的道德風險?為了落實「損害補償」,法律應該如何界定賠償的最高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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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損害補償原則。在不定值保險中,保險金額是補償的最高上限。若保險金額「超過」標的價值(超額保險),在沒有詐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透過保險「獲利」進而引發道德風險,法律規定契約僅在標的價值限度內有效。多出的保費部分,通常可依保險法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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