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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其效力為何?
  • A 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 B 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C 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 D 他方得主張契約無效。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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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訂立契約時,其中一方故意利用欺騙手段來獲取不當的保險利益,這已經破壞了雙方的信任基礎。在這種「惡意」的前提下,你認為法律應該只是簡單地「調整金額」來維持契約,還是應該給予無辜的另一方「主動終止這段錯誤關係」的權利,以示懲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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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保險法》第 76 條關於超額保險的規定。一般超額保險(善意)僅需調整保額與保費;但若涉及「當事人一方之詐欺」,這已嚴重違反保險契約的核心——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法律賦予受騙的一方行使「解除權」,並能針對損失請求賠償,以防堵道德危險。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精準區分「善意超額」(效果為比例減少)與「惡意詐欺」(效果為解除與賠償)的法律差異,許多考生常會混淆兩者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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