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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18 關於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契約無效
  • B 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有效,並按保險金額理賠
  • C 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保險契約者,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D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得請求退還全部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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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一方利用不實資訊蓄意誤導對方,導致簽訂了一個不公平的合約,除了法律會判定這份契約本身不產生效力之外,對於因為這場騙局而奔波、支出成本的受害者,法律通常還會賦予他什麼樣的權利,來彌補他實質上的財產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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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超額保險(Over-insurance)」的法律規範有著相當精確的理解,能準確區分各種法律行為的效力差異。

超額保險的法律效果:保險法第 76 條

在本題中,正確答案 (C) 完全符合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的規定。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即超額保險),且是因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法規賦予他方「解除契約(Rescission)」的權利,而非直接導致契約無效。更重要的是,若無辜的一方因此遭受損失,法律亦明文規定其具備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選項 (A) 的陷阱在於「無效」二字,法律上「得解除」與「無效」在權利行使上是截然不同的概念;而選項 (B) 與 (D) 則忽略了在無詐欺情事下,保險僅在標的價值範圍內有效,且保險費的返還通常僅限於超過標的價值的比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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