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37 下列關於「保險金額」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 B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C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被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 D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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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為一間價值 1,000 萬的房子投保了 2,000 萬,當房子不幸全毀時,保險公司應該賠給你多少錢,才不會讓你反而因為「發生意外」而發財呢?如果法律允許你領到超額的錢,這對社會整體的安全會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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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關於保險金額的相關規定。依據保險法第72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由此可知,為了避免超額承保,依法應由「保險人」於承保前負責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選項C敘述為「被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市價,與法條規定不符,故選項C敘述錯誤,為本題的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