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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37 下列關於「保險金額」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 B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 C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被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 D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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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為一間價值 1,000 萬的房子投保了 2,000 萬,當房子不幸全毀時,保險公司應該賠給你多少錢,才不會讓你反而因為「發生意外」而發財呢?如果法律允許你領到超額的錢,這對社會整體的安全會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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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保險法理的理解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將「超額保險」描述為一種絕對的「禁止義務」。事實上,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76 條,超額保險(即 $\text{保險金額} > \text{保險價值}$)並非絕對不能發生,而是發生後如何處理的問題。法律規定若超額是出自善意,僅超額部分無效;若是惡意,則契約整體無效。因此,選項中「不得超額承保」的說法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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