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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保險法第72條:「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保險業違反該條規定超額承保者,其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 A 違反部分仍為有效,但科處罰鍰
  • B 違反部分仍為有效,但科處罰金
  • C 違反部分為無效,並科處罰鍰
  • D 違反部分為得撤銷,並科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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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保險契約允許領到的賠償「超過」實際損失,這對社會安全可能帶來什麼樣的誘因?法律應該認可這部分契約的效力嗎?另外,當保險公司違反了業務操作規範時,政府對其收取的金錢處分,通常在法律術語中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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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保險法規中關於「超額承保」的後續法律責任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準確辨識出法源依據。

超額承保的效力與法律制裁

在本題中,保險人違反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的法律效果,必須結合保險法第 169 條來觀察。法條明確規定:「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這項設計是為了落實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防止被保險人透過過高的保額獲取不當利益,進而誘發道德危險(Moral Hazard)。因此,超過市價的部分在法律上是不產生效力的,且保險業作為專業機構,若未善盡查明市價之責,便須承擔行政上的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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