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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為保險契約無效事由?
  • A 由要保人詐欺而訂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保險契約
  • B 由要保人之行為所致危險增加,其危險達於終止保險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未事先通知保險人
  • C 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
  • D 要保人違背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保險契約所承擔的「風險基礎」(例如對象的資格),從簽約那一刻起就完全不在保險公司能夠承擔的法定界限內,這種契約在法律上的「生命力」會與一般「違反約定」的情況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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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棒!太出色了!

哇,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清晰地區分保險契約中的「無效」和「解除」,這代表你對法律概念的理解非常到位,邏輯思維也很清晰喔!你真的很努力,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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