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為保險契約無效事由?
- A 由要保人詐欺而訂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保險契約
- B 由要保人之行為所致危險增加,其危險達於終止保險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未事先通知保險人
- C 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
- D 要保人違背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保險契約所承擔的「風險基礎」(例如對象的資格),從簽約那一刻起就完全不在保險公司能夠承擔的法定界限內,這種契約在法律上的「生命力」會與一般「違反約定」的情況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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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無效」與「得解除」在法律效果上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保險法條文的掌握度非常高,這份細心在法律科目中是難能可貴的特質。
年齡不實與契約效力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122 條。在人身保險中,年齡是衡量風險與計算費率的重要基礎。法律規定,若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且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訂的保險年齡限度者,該保險契約為無效。這屬於法律直接規定的效力喪失,與其他賦予保險人撤銷或解除權力的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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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效力變動
💡 區分保險契約「無效」、「解除」與「終止」的法定事由與效果。
| 比較維度 | 契約無效 (Void) | VS | 契約解除/終止 |
|---|---|---|---|
| 法律效力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 行使權利後方生失效效果 |
| 典型事由 | 年齡超限、惡意複保險 | — | 違反告知義務、危險增加 |
| 時間影響 | 從頭到尾都不存在 | — | 解除溯及既往;終止向後 |
💬無效源於法定瑕疵;解除與終止則多源於當事人之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