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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之保險效力與其餘三者不同?
  • A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 B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
  • C 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已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
  • D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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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被稱為「射倖契約」,其核心特徵在於事件的「不確定性」。如果我們為一場「已經結束」的球賽結果投保,不論結果好壞,這份契約還具備保險原本該有的「避險功能」嗎?這種從根本上就缺乏「可能發生的風險」的情況,在法律定義上會如何判定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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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同情形下之保險契約效力差異。依據保險法第51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同條亦明定,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因此,在選項C的情形中,若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已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因不適用前述雙方所不知之但書規定,其保險效力將依法為無效,或使當事人不受契約之拘束。此項效力結果與其餘三者之情形不同,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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