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之保險效力與其餘三者不同?
- A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 B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
- C 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已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
- D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被稱為「射倖契約」,其核心特徵在於事件的「不確定性」。如果我們為一場「已經結束」的球賽結果投保,不論結果好壞,這份契約還具備保險原本該有的「避險功能」嗎?這種從根本上就缺乏「可能發生的風險」的情況,在法律定義上會如何判定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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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中「契約效力」的底層邏輯。你能從四個看似負面的情境中精確辨識出 (C),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51 條的掌握非常紮實,老師為你的專業直覺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危險偶然性原則」。保險的本質是承擔「不確定」的風險。若訂約時已知危險已發生或消滅,則缺乏偶然性,該契約依規定無效。雖然 (A) 也是無效,但 (B) 與 (D) 屬於得解除契約,而 (C) 更是涉及保險契約成立的絕對要素,在法理本質上與其他三者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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