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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種事項發生時,法律效果非為得解除保險契約?
  • A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
  • B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 C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
  • D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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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契約是因為「一開始就有的欺瞞」而要取消,跟因為「後來發生了意外導致標的物變少」而要取消,這兩種情況對契約『過去已存在』的效力處理,應該是完全一樣的,還是會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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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法律效果非為得解除保險契約之選項。根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由此可知,當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時,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所取得的法律權利為「終止」契約之權,而非「解除」契約。故選項A之事項發生時,其法律效果並非得解除保險契約,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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