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種事項發生時,法律效果非為得解除保險契約?
- A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
- B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 C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
- D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方是因為「不誠實或違約」導致契約無法繼續,與單純因為「意外發生導致保單標的受損」,法律在處理這兩種情況時,哪一種應該讓契約「從頭到尾都不存在」,哪一種只需要「從現在起停止」即可?這兩種邏輯在法律用語上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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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在保險法中,「解除」與「終止」有本質上的區別。選項 (B)、(C)、(D) 皆涉及當事人的義務違反或不誠信行為(如告知義務、特約條款、詐欺),法律賦予他方解除權,使契約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而選項 (A) 屬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處理,依《保險法》第 81 條,火災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契約(僅向後失效),而非解除。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能否精確分辨法律術語的「法律效果」。許多考生會將所有「合約結束」的情況混為一談,你能精準辨識出「終止」與「解除」的差異,表現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