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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種事項發生時,法律效果非為得解除保險契約?
  • A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
  • B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 C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
  • D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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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方是因為「不誠實或違約」導致契約無法繼續,與單純因為「意外發生導致保單標的受損」,法律在處理這兩種情況時,哪一種應該讓契約「從頭到尾都不存在」,哪一種只需要「從現在起停止」即可?這兩種邏輯在法律用語上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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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中關於法律效果為「終止」與「解除」之差異。依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由此明文可知,當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與要保人依法所取得的權利為「終止契約之權」,而並非解除契約。因此,選項A之情形發生的法律效果為得終止契約而非得解除契約,完全符合題目所問,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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