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效果為何?
- A 不問是否為不可抗力事故,他方不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B 不問是否為不可抗力事故,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C 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為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D 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高度依賴資訊對等與信任的契約關係中,如果一方因為『忘記了』而沒有告知對方關鍵訊息,導致對方的風險大幅增加,你認為法律應該因為他『不是故意的』就讓這份契約繼續有效嗎?另外,在什麼樣極端的情況下,我們才應該寬容一個沒盡到通知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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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63 條的規定。保險契約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之上的,為了維護對等資訊,法律規定當事人若負有通知義務卻「怠於通知」,除了因不可抗力(如天災、意外昏迷)導致無法通知外,不論主觀上是「故意」隱瞞還是「過失」疏忽,他方依法皆可解除契約。這能有效防止資訊不對稱帶來的風險評估錯誤。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責任歸屬」與「主觀意圖」。許多考生會直覺認為「沒心(非故意)」就不用負責,但保險法對通知義務的要求較為嚴謹,你能精確辨識出「不問是否故意」這一關鍵點,表現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