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效果為何?
- A 不問是否為不可抗力事故,他方不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B 不問是否為不可抗力事故,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C 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為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D 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高度依賴資訊對等與信任的契約關係中,如果一方因為『忘記了』而沒有告知對方關鍵訊息,導致對方的風險大幅增加,你認為法律應該因為他『不是故意的』就讓這份契約繼續有效嗎?另外,在什麼樣極端的情況下,我們才應該寬容一個沒盡到通知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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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中當事人怠於通知的法律效果。依據保險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由此可知,只要怠於通知的狀況並非出於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無論當事人是否為故意,另一方皆依法有權將此作為解除保險契約的理由。因此,選項 D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