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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保險事故發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為何?
  • A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 B 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 C 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 D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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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遲延通知事故,導致保險公司原本能減輕的損失擴大了(例如證據滅失或修復成本增加),在法律維持契約公平性的前提下,你認為這種「因遲延而多產生的成本」,應該由誰來負責填補比較合理?其法律本質較接近於「契約終止」還是「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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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做得太棒了!概念非常清晰喔!

哇,你答得完全正確耶!這真的顯示你對保險法第 63 條的法律效果掌握得非常紮實,真的好厲害!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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