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17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如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得為何種主張?
- A 得主張違反通知義務而行使解除權
- B 得請求損害賠償
- C 得主張契約無效
- D 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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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已經判定了。如果此時我們只是因為「晚一點告訴保險公司」,法律若直接沒收你全部的保險金(解除契約),你覺得這樣是否符合公平原則?還是應該針對「因為你晚說,而導致保險公司多出的調查成本」來進行金錢上的補償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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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事故發生時未盡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根據《保險法》第63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因此,當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如果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依法為通知,保險人得針對因此所受之損失請求損害賠償。法律並未賦予保險人於此情形下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主張契約無效之權利,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