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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關於通知義務,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他方所知者,當事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 B 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當事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 C 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當事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 D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終止保險契約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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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合約中,如果當事人僅是因為一個「完全無心且輕微」的疏忽而漏掉某項通知,法律若直接允許另一方擁有「最強大的權限(如終止契約)」來懲罰他,這樣做是否符合公平正義?除了「沒通知」這個事實,我們在判斷是否處罰時,通常還需要考量當事人的什麼「心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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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選錯誤的選項,選項D之敘述將法律效果誤植為終止保險契約。依據保險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可知,當事人之一方怠於履行通知義務時,他方依法得主張的權利應為「解除」保險契約,而非「終止」契約,故選項D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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