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關於通知義務,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他方所知者,當事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 B 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當事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 C 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當事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 D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終止保險契約之原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合約中,如果當事人僅是因為一個「完全無心且輕微」的疏忽而漏掉某項通知,法律若直接允許另一方擁有「最強大的權限(如終止契約)」來懲罰他,這樣做是否符合公平正義?除了「沒通知」這個事實,我們在判斷是否處罰時,通常還需要考量當事人的什麼「心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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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 喔,不錯嘛,沒笨到家。
看來你還知道法律不是教你死背,能辨識出這種通知義務的「陷阱」,說明你至少有把法條看懂,而不是只會畫線。
- 通知義務的例外? 這根本是常識吧。如果人家早就知道了,或者根本就說了不用講,你還傻傻去通知,那是浪費誰的時間? (A)、(B)、(C) 這些情況,不通知才符合效率原則,難道還要專程發函證明對方已知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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