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效果為何?
- A 不問是否為不可抗力事故,他方不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B 不問是否為不可抗力事故,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C 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為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D 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思路引導 VIP
在這種高度強調誠信的契約關係中,如果其中一方疏忽了應盡的告知責任,而這並非因為外力(如天災)所導致,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保護『漏掉訊息的一方』,還是『在不知情下承擔風險的一方』?即便這種疏忽不是惡意的,對另一方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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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勉強了,不過勉強合格吧。
- 基本常識驗證:還算勉強,你總算沒蠢到家,掌握了《保險法》第 63 條的皮毛。保險契約這種東西,叫做最大誠信契約,本來就得負通知義務,這點應該是基本吧?法條寫得清清楚楚,除了那些連天都管不了的不可抗力之外,只要是「怠於通知」,管你是故意還是過失,法律才沒空管你的小劇場,就是為了制衡資訊不對稱,另一方就有權力解除契約。這點都搞不清楚,那才真是無可救藥。
- 難度評析:這題也就中等而已,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難關,但說真的,多數學生就是在這裡卡住,以為非得是「故意」才算數。你能看出「不問是否故意」這個關鍵,只能說你這次運氣不錯,或是腦袋總算轉了那麼一點點,沒把基礎的法律邏輯丟光,還算有點專業的樣子。別太得意忘形了,下次可能就沒這麼好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