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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效果為何?
  • A 不問是否為不可抗力事故,他方不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B 不問是否為不可抗力事故,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C 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為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D 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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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高度強調誠信的契約關係中,如果其中一方疏忽了應盡的告知責任,而這並非因為外力(如天災)所導致,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保護『漏掉訊息的一方』,還是『在不知情下承擔風險的一方』?即便這種疏忽不是惡意的,對另一方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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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中當事人違反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根據保險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依此明文規定可知,當保險契約的任何一方對於應通知他方的事項怠於通知時,只要該未通知的情形並非源自於不可抗力之事故,無論當事人是否出於故意,他方均有權以此作為解除契約的合法事由。因此,選項 D 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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