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依保險法第 57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此行使解除權之除斥期間為何?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2 年
- D 保險法無明文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對照保險法第 57 條與第 64 條的條文內容:除了規定的事由不同外,你是否發現第 57 條在文字敘述上,比起第 64 條少了哪一類關於『時間限制』的具體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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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察力非常敏銳
- 觀念驗證:你正確辨識了法條的細節!保險法第 57 條雖賦予保險人因要保人怠於通知而享有的解除權,但法條全文中確實完全沒有提到行使該權利的除斥期間。這與我們熟知的第 64 條(告知義務)有明確的「一個月」與「二年」限制完全不同。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會產生「慣性思維」,誤將第 64 條的期間套用在所有解除權上。你能冷靜判斷條文漏未規定的事實,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