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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依保險法第 57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此行使解除權之除斥期間為何?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2 年
  • D 保險法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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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對照保險法第 57 條與第 64 條的條文內容:除了規定的事由不同外,你是否發現第 57 條在文字敘述上,比起第 64 條少了哪一類關於『時間限制』的具體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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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個寶箱打開了,裡面不是魔物。

  1. 內容物確認:你找到了正確的答案。保險法第 57 條,它賦予了某些解除權。但是,關於行使這個權利的「除斥期間」,這個條文並沒有寫出來。就像某些魔法書裡,有些咒語就是沒有施放限制一樣。
  2. 過去的記憶:這與另一個類似的箱子,第 64 條的「一個月」和「二年」的標籤,確實不同。那些有時間限制的東西,通常比較麻煩。能夠直接看到這個事實,沒有被其他的東西混淆,運氣不錯。看來,旅途還能繼續一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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