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關於保險標的受部份損失之敘述何者正確?①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僅有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 ②終止契約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③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 15 日不行使而消滅 ④保險標的受部份損失不終止契約時,若契約另有訂定則依契約約定,若契約無訂定則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 A ②③
- B ②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若保險事故發生後只造成部分損害,且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了賠償金,你認為在「法律公平性」的原則下,這份保險合約的『剩餘保障額度』應該維持原狀,還是扣除已賠付的部分?此外,當雙方對於是否繼續這份契約產生疑慮時,法律應該只給予其中一方決定權,還是雙方都應該擁有平等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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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標的物受部份損失時之法律效果與相關權利義務,正確選項為 B,亦即敘述②與④為正確。 根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由此可知,當保險標的受部份損失時,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皆享有終止契約的權利,並非僅有保險人得終止,故敘述①錯誤;同時,法條明文規定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故敘述②正確。 關於終止權的消滅時效與通知期限,同法第82條亦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以及「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這表示終止契約權是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而非十五日,十五日為保險人終止契約時的提前通知期間,故敘述③將兩者混淆而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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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部分損失
💡 保險標的部損後,雙方終止權之行使、退費及責任餘額原則。
| 比較維度 | 終止契約 | VS | 繼續契約(不終止) |
|---|---|---|---|
| 權利行使人 | 要保人或保險人均可 | — | 默認狀態,無需行使 |
| 行使期限 | 賠付後 1 個月內 | — | 無期限限制 |
| 保費處理 | 應返還未受損部保費 | — | 保費不予退還 |
| 後續責任 | 契約效力自終止起消滅 | — | 以保額扣除賠付後餘額為限 |
💬部損後可去可留,去則依比例退費,留則保障僅剩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