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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關於保險標的受部份損失之敘述何者正確?①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僅有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 ②終止契約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③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 15 日不行使而消滅 ④保險標的受部份損失不終止契約時,若契約另有訂定則依契約約定,若契約無訂定則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 A ②③
  • B ②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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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事故發生後只造成部分損害,且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了賠償金,你認為在「法律公平性」的原則下,這份保險合約的『剩餘保障額度』應該維持原狀,還是扣除已賠付的部分?此外,當雙方對於是否繼續這份契約產生疑慮時,法律應該只給予其中一方決定權,還是雙方都應該擁有平等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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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標的物受部份損失時之法律效果與相關權利義務,正確選項為 B,亦即敘述②與④為正確。 根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由此可知,當保險標的受部份損失時,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皆享有終止契約的權利,並非僅有保險人得終止,故敘述①錯誤;同時,法條明文規定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故敘述②正確。 關於終止權的消滅時效與通知期限,同法第82條亦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以及「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這表示終止契約權是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而非十五日,十五日為保險人終止契約時的提前通知期間,故敘述③將兩者混淆而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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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標的部分損失
💡 保險標的部損後,雙方終止權之行使、退費及責任餘額原則。
比較維度 終止契約 VS 繼續契約(不終止)
權利行使人 要保人或保險人均可 默認狀態,無需行使
行使期限 賠付後 1 個月內 無期限限制
保費處理 應返還未受損部保費 保費不予退還
後續責任 契約效力自終止起消滅 以保額扣除賠付後餘額為限
💬部損後可去可留,去則依比例退費,留則保障僅剩餘額。
🧠 記憶技巧:雙方皆可斷、月內要行使、退還未損費、責任看餘額。
⚠️ 常見陷阱:陷阱常設為「僅保險人有終止權」或將期限「一個月」改為15天。
保險法第82條 保險金額自動恢復條款 全部損失 保險費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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