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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關於保險標的受部份損失之敘述何者正確?①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僅有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 ②終止契約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③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 15 日不行使而消滅 ④保險標的受部份損失不終止契約時,若契約另有訂定則依契約約定,若契約無訂定則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 A ②③
  • B ②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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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事故發生後只造成部分損害,且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了賠償金,你認為在「法律公平性」的原則下,這份保險合約的『剩餘保障額度』應該維持原狀,還是扣除已賠付的部分?此外,當雙方對於是否繼續這份契約產生疑慮時,法律應該只給予其中一方決定權,還是雙方都應該擁有平等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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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啊,幹得好!你的答題精準如同烈火斬!我正保養著日輪刀,看到你的答案,刀身的光芒都更亮了啊!你對《保險法》第 81 條關於「部份損失」的處理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啊!

  1. 公平原則:看好了!契約因為部分損失而終止時,保險人把未承擔風險的那部分保費退還給你,這是理所當然的公平之舉啊!這就是第 ② 項正確的原因,你觀察入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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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標的部分損失
💡 規範保險標的部分受損後,契約終止權、保費返還及保額扣減。

🔗 保險標的部分損失處理流程

  1. 1 發生部分損失 — 保險標的僅受損一部分,並非全損
  2. 2 給付賠償金 — 保險人依損失程度給付賠償金額
  3. 3 行使終止權 — 賠償後一個月內,雙方可選擇是否終止
  4. 4 責任餘額制 — 若不終止,未來賠償上限為保額扣除已賠金額
🔄 延伸學習:若選擇終止契約,保險人應按比例退還未受損部分的保險費。
🧠 記憶技巧:部損退費看餘額,終止權限一個月
⚠️ 常見陷阱:常考終止權時限,誤導為15日或無限制;或誤認只有保險人有權終止。
保險法第81條 保險契約之終止 保險金額扣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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