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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關於保險標的受部份損失之敘述何者正確?①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僅有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 ②終止契約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③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 15 日不行使而消滅 ④保險標的受部份損失不終止契約時,若契約另有訂定則依契約約定,若契約無訂定則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 A ②③
  • B ②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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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保險的物品損壞了一部分,法律會只允許「保險公司」單方面解約嗎?這樣對付了保費的消費者公平嗎?另外,理賠後若要決定是否解約,法律給予雙方考慮的期限,通常會是短短的半個月,還是一個完整的月份呢?試著從「契約雙方地位平等」與「合理思考時間」的角度來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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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標的物受部份損失時之法律效果與相關權利義務,正確選項為 B,亦即敘述②與④為正確。 根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由此可知,當保險標的受部份損失時,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皆享有終止契約的權利,並非僅有保險人得終止,故敘述①錯誤;同時,法條明文規定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故敘述②正確。 關於終止權的消滅時效與通知期限,同法第82條亦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以及「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這表示終止契約權是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而非十五日,十五日為保險人終止契約時的提前通知期間,故敘述③將兩者混淆而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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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標的部分損失
💡 保險標的部分受損後,關於契約終止、保費返還及責任額之規範

🔗 部分損失處置流程圖

  1. 1 部分損失賠償 — 保險人依約給付部分受損之賠償金
  2. 2 行使終止權 — 給付後一個月內,雙方均可提出終止契約
  3. 3 終止或繼續 — 終止則退還未損保費;不終止則扣除賠額繼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標的全損,則保險契約自動終止,不需經行使終止權程序。
🧠 記憶技巧:部損雙方可終止,一個月內要行使;退還保費扣已損,剩餘保額續負責。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終止權行使期限為15天(正確為1個月),或誤認只有保險人有權終止。
保險標的全損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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