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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依保險法規定,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者,要保人與保險人具有何種權利?
  • A 要保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 B 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 C 要保人得撤銷保險契約
  • D 保險人得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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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契約已經執行到一半,且雙方已經互負過責任(如:已繳保費、已承擔風險)後,如果因為特定事故想讓這份契約從此時此刻起「向後停止效力」,在法律術語中,哪一種權利是用來描述「不溯及既往」的關係結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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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火災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所得行使之權利。依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由此明文可知,當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時,法律賦予保險人與要保人的權利為終止契約,而非解除或撤銷契約。因此,選項中指出保險人得終止保險契約之敘述完全符合法規,故正確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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