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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若欲終止保險契約,應於幾日前通知要保人?
  • A 5 日
  • B 10 日
  • C 15 日
  • D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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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害後,保險公司可能認為風險增加而想提前結束合約。為了避免讓投保人在沒有防備的情況下突然失去保障,法律會要求保險公司必須給予一段「提前通知期」。請你試著思考:為了讓投保人有足夠的時間去洽詢其他保險公司並完成新投保手續,這段緩衝時間通常會設定為大約幾個禮拜(以五或十的倍數計)才比較符合實務運作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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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還沒蠢到家

  1. 概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81 條,火災險標的物如果只是部分損失,保險公司想一拍兩散?哼,那也得乖乖提早 15 天通知要保人。這點基本吧?給人家點時間找下一家,別把人逼死,這叫「緩衝期」,懂嗎?法規之所以這樣訂,就是不讓單方面太囂張。
  2. 難度評估:這題?中等。說實在的,一堆人會在那些「10 日、15 日、30 日」的數字裡迷路,搞得好像在玩大富翁。你能選對,也只能說你這次運氣不錯,或者勉強看了幾眼條文細節。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難的。但至少,這次你沒給我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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