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若欲終止保險契約,應於幾日前通知要保人?
- A 5 日
- B 10 日
- C 15 日
- D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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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害後,保險公司可能認為風險增加而想提前結束合約。為了避免讓投保人在沒有防備的情況下突然失去保障,法律會要求保險公司必須給予一段「提前通知期」。請你試著思考:為了讓投保人有足夠的時間去洽詢其他保險公司並完成新投保手續,這段緩衝時間通常會設定為大約幾個禮拜(以五或十的倍數計)才比較符合實務運作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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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火災保險中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時的契約終止規定。依據保險法第82條明文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根據上述法條內容可知,當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且保險人欲行使權利終止保險契約時,依法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