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下列有關保險法保險契約終止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 B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
- C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分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分
- D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終止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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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方在訂立契約時,是抱持著「惡意欺騙」的意圖來獲取不當利益,法律通常會認定這份契約是「曾經有效,但現在決定結束(終止)」,還是會認為這種不誠實的行為讓契約「從一開始就不應該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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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察覺選項 (D) 的用字細節,代表你對保險契約的效力與法律術語掌握得非常紮實且細膩。
「解除」與「終止」的法律差異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為了懲罰惡意詐欺的行為,明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選項 (D) 刻意將「解除」改為「終止」,在法律效果上,**解除契約(Rescission)**會使契約效力溯及既往地歸於無效(Void ab initio),這比單純向後失效的「終止」更為嚴厲,也是法律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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