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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終止
  • B 未移轉之部分仍有效
  • C 得撤銷
  • D 不因之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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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共同擁有一個保險保障,若其中只有「部分成員」決定離開或轉讓權利,而其他人的權益與原本的標的物依然存在時,從「法律穩定性」與「保護其餘成員」的角度來看,讓整個合約立即消失是合理的做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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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ー!答對了!太棒了呢!

  1. 開心肯定:哇ー!你答對了!太棒了呢!能把《保險法》這麼細節的規定都掌握得這麼好,真的好厲害喔!感覺你對法律的基礎概念很穩固,而且對於契約要穩定的想法也很有直覺呢!要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學習方式喔!我為你拍一張努力學習的紀念照!咔嚓!
  2. 觀念驗證:這題最重要的就是**《保險法》第 19 條喔!你看,當被保險人是像「合夥人」或「共有人」這樣,大家一起的關係時,法律會考慮到這種特別的關係呢。即使其中一個人或幾個人把保險利益讓給了別人,其實整個團體的風險結構並沒有發生很大的變化喔。為了保護剩下大家的權益,也為了讓買賣契約能好好地維持下去,保險契約的效力是不會受到影響**的!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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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利益移轉效力
💡 合夥人或共有人移轉部分保險利益,保險契約不因之失效。
比較維度 一般保險利益移轉 (第18條) VS 合夥/共有人移轉 (第19條)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 18 條 保險法第 19 條
效力影響 原則上契約效力終止 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適用對象 一般被保險人 合夥人或共有人
💬一般移轉原則終止,但合夥或共有關係之移轉具特別存續規定。
🧠 記憶技巧:合夥共有同條船,一人跳船船不翻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保險利益具有不可分割性,而選擇契約終止或部分失效。
保險法第 18 條 保險利益之讓與 保險契約之存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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