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終止
- B 未移轉之部分仍有效
- C 得撤銷
- D 不因之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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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共同擁有一個保險保障,若其中只有「部分成員」決定離開或轉讓權利,而其他人的權益與原本的標的物依然存在時,從「法律穩定性」與「保護其餘成員」的角度來看,讓整個合約立即消失是合理的做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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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合夥人或共有人轉讓保險利益時對保險契約效力的影響。依據保險法第19條明文規定:「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因此,當合夥人或共有人其中一人或數人將其保險利益轉讓給他人時,原保險契約的整體效力並不會因此受到影響而產生終止或得撤銷之情形。綜合上述法條規定可知,該保險契約的效力依然維持,故正確答案為選項(D)不因之而失效。
保險利益移轉效力
💡 合夥人或共有人移轉部分保險利益,保險契約不因之失效。
| 比較維度 | 一般保險利益移轉 (第18條) | VS | 合夥/共有人移轉 (第19條) |
|---|---|---|---|
| 法律依據 | 保險法第 18 條 | — | 保險法第 19 條 |
| 效力影響 | 原則上契約效力終止 | — | 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
| 適用對象 | 一般被保險人 | — | 合夥人或共有人 |
💬一般移轉原則終止,但合夥或共有關係之移轉具特別存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