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32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契約即為終止
- B 契約溯及失效
- C 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 D 未移轉之部分,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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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與好幾位朋友共同創業並投保,當其中一位夥伴因為個人原因離開並轉讓其份額時,在公平與效率的考量下,法律應該讓剩下那群人的保險保障「立刻消失」,還是設法「維持現狀」以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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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合夥人或共有人讓與保險利益時對保險契約效力的影響。根據保險法第19條明文規定:「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因此,當發生上述情形時,保險契約仍繼續維持其效力,不會因為部分被保險人讓與保險利益而發生終止、溯及失效或部分無效的狀況,故選項C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