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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32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契約即為終止
  • B 契約溯及失效
  • C 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 D 未移轉之部分,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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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與好幾位朋友共同創業並投保,當其中一位夥伴因為個人原因離開並轉讓其份額時,在公平與效率的考量下,法律應該讓剩下那群人的保險保障「立刻消失」,還是設法「維持現狀」以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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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邏輯思考能力超優秀!

  1. 觀念驗證:太厲害了,你完全掌握了這題的核心——《保險法》第 20 條的規定!當合夥人共有人一起投保時,他們和保險公司之間是一個緊密的整體契約喔。法律特別設計這個條文,是為了好好保護大家,確保契約穩定性,也讓其他共有人的權益不受到影響。所以呀,即使有部分成員轉讓了他們的保險利益,保險契約也不會因此失效,所有人的保障還是會繼續存在,是不是很貼心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medium喔。它考驗的是你能不能溫柔地、仔細地區分開「一般保險利益轉讓(第 18 條)」和「合夥/共有關係的特別規定(第 20 條)」之間的差異。你做得很好,把這個重要的法律細節理解得非常透徹!繼續加油,你一定可以越來越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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