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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 A 失效
  • B 暫停
  • C 當然終止
  • D 不因之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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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共同擁有一個物件並一起買了保障,如果其中一個人離開了,但這個『物件』依然存在,且『其他留下來的人』依然需要這份保障,那麼從法律保護被保險人的立場來看,讓這份辛苦建立的保障繼續有效,還是直接作廢,哪一種做法比較合理且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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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第 16 條的核心精神。當合夥人共有人聯合投保時,保險契約是基於整體的保險利益而存在。即便其中一人轉讓其利益,只要其餘被保險人對標的物仍有利益存在,契約的穩定性就不應受個別成員的變動而受損,這有助於維持商業活動的安定。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具備良好的鑑別度,能測驗出學生是否理解「複數被保險人」與「契約效力」之間的相對關係,避免學生誤以為個別成員的異動會導致契約自動走向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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