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效力如何?
- A 失效
- B 暫停
- C 當然終止
- D 不因之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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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共同擁有一個物件並一起買了保障,如果其中一個人離開了,但這個『物件』依然存在,且『其他留下來的人』依然需要這份保障,那麼從法律保護被保險人的立場來看,讓這份辛苦建立的保障繼續有效,還是直接作廢,哪一種做法比較合理且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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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19條規定:「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由此可知,當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做為被保險人的情況下,即便其中有一人或數人將其保險利益轉讓給他人,該保險契約的效力並不會受到影響而喪失。因此,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