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終止
- B 未移轉之部分仍有效
- C 得撤銷
- D 不因之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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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共同擁有一件財產並投保後,如果其中一人離開了,這件財產面臨的物理風險會因此消失嗎?從保護契約中『其餘留下來的人』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傾向讓這份保障繼續存在,還是讓它隨意作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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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合夥人或共有人轉讓保險利益時對保險契約效力的影響。依據保險法第19條明文規定:「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因此,當合夥人或共有人其中一人或數人將其保險利益轉讓給他人時,原保險契約的整體效力並不會因此受到影響而產生終止或得撤銷之情形。綜合上述法條規定可知,該保險契約的效力依然維持,故正確答案為選項(D)不因之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