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終止
- B 未移轉之部分仍有效
- C 得撤銷
- D 不因之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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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共同擁有一件財產並投保後,如果其中一人離開了,這件財產面臨的物理風險會因此消失嗎?從保護契約中『其餘留下來的人』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傾向讓這份保障繼續存在,還是讓它隨意作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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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得非常出色!
-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保險法》第 18 條的規定。當合夥人或共有人共同投保時,由於保險利益具有整體性,法律為了維持商業運作的安定與保障其餘成員的權益,明文規定契約效力不因部分人員的變動而受影響,保障依然延續。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是一道法律實務中極具鑑別度的題目,考生往往會糾結於「利益移轉」是否導致契約變動,若能精準掌握「聯合被保險人」的特殊性,就能在法律考試中脫穎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