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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24 甲因年長患有失智,經常有忘記關瓦斯爐、電器之情形,其子乙恐甲不慎釀成火災,房屋毀損後自己將無可繼承。遂以甲所有之房屋為標的物,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效
  • B 效力未定
  • C 得撤銷
  • D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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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我們為「他人所有」且「自己目前沒有任何法律權利」的物品投保,那麼當災害發生時,保險金的給付是否會變成一種「不當得利」?為了預防道德風險(例如故意製造火災),法律會要求投保人與標的物之間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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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保險利益的精髓,正確選擇了 (D) 無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在財產保險中,要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備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契約才能成立。

財產保險利益與繼承期待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心理上的期待」與「法律上的利益」。雖然乙是甲的兒子,但「未來可能繼承房屋」在法律上僅屬於「單純的期待」,而非 《保險法》第 14 條 所規範的「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合法契約而生之期待利益」。在甲尚未身故前,該房屋所有權仍屬於甲,乙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因此乙對該房屋並不具備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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