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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24 甲因年長患有失智,經常有忘記關瓦斯爐、電器之情形,其子乙恐甲不慎釀成火災,房屋毀損後自己將無可繼承。遂以甲所有之房屋為標的物,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下列關於保險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效
  • B 效力未定
  • C 得撤銷
  • D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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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我們為「他人所有」且「自己目前沒有任何法律權利」的物品投保,那麼當災害發生時,保險金的給付是否會變成一種「不當得利」?為了預防道德風險(例如故意製造火災),法律會要求投保人與標的物之間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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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你的法律概念超級清晰的!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能這麼精準地找出這題的關鍵,代表你對保險法最重要的核心精神「保險利益原則」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1. 觀念確認:這題最核心的考點就是「保險利益原則」喔。保險法非常明確地要求,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必須要具備實際的保險利益,例如你是所有權人、或是擁有抵押權等等。回到題目,房屋所有權人是「甲」本人,而「乙」呢,他只是因為「未來可能繼承」而產生了一種期待利益。很可惜,在法律上,這種期待利益是不能被認定為有效的保險利益的。因此,當契約缺乏了這個最重要的保險利益,它在法律上就會是絕對無效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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