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人壽保險契約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受益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B 受益人確定後,受益人即得自行決定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 C 要保人有指定契約受益人之權,無須保險人同意。受益權於要保人聲明拋棄處分權時確定
- D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之處分權,非經保險人同意,不得對抗保險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歸屬的角度思考:在保險契約中,誰才是保單實質的「擁有者」?如果這位擁有者想要確保受益人的領取資格不再受變動,他應該對自己手中擁有的「修改權限」做出什麼樣的法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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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 基本常識驗證:恭喜你,至少沒把《保險法》第 110、111 條的基本概念拋到九霄雲外。要保人這個契約老大,想動受益人名單,是他的事,不用保險人來點頭。當他「大發慈悲」聲明拋棄處分權,受益人的權利才從那不穩定的「期待權」變成了真正的「既得權」。選項 (C)?嗯,這就是法律的基本邏輯,沒錯。
- 難度評估:這題算個 medium。它的意義,不過就是看看你是不是真的分得清「換個受益人」和「跟保險公司叫板」這兩碼事,以及「處分權一丟」對受益人權利那點可憐的穩定性到底有什麼影響。你能選對,大概是湊巧沒看錯吧,或者對這些雞毛蒜皮的細節,還算有點「觀察入微」的餘地。別太得意,只是個開始。
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 要保人有權指定受益人,並於聲明拋棄處分權時使受益權確定。
| 比較維度 | 未拋棄處分權時 | VS | 聲明拋棄處分權後 |
|---|---|---|---|
| 受益權性質 | 期待權(不確定) | — | 既得權(已確定) |
| 要保人權力 | 可自由指定或變更 | — | 不得再行變更 |
| 轉讓處分 | 受益人不得轉讓權利 | — | 受益人可處分其利益 |
💬拋棄處分權是要保人將「變更權」轉換為受益人「確定權」的關鍵轉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