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有關要保人的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
- B 要保人得為法人
- C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D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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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保險契約中,哪一個角色負責支付保費、並擁有對保單主體權利進行異動(例如解約、借款、變更對象)的最高主控權?如果你身為這個繳錢的人,你會希望法律賦予你根據未來環境變化隨時調整受益人的權利,還是希望一指定就永久鎖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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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要保人的錯誤敘述,正確選項為(C)。根據保險法第111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由此明文可知,即使保險契約已經指定受益人,只要要保人沒有聲明放棄處分權,依法依然可以透過契約或遺囑來處分其保險利益。因此,選項(C)敘述「要保人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與法條規定完全相反,屬於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所求的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