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有關要保人的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
- B 要保人得為法人
- C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D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保險契約中,哪一個角色負責支付保費、並擁有對保單主體權利進行異動(例如解約、借款、變更對象)的最高主控權?如果你身為這個繳錢的人,你會希望法律賦予你根據未來環境變化隨時調整受益人的權利,還是希望一指定就永久鎖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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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保險法》第 111 條規定,即便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原則上仍保有以契約或遺囑處分其利益(變更受益人)的權利,除非要保人已聲明放棄處分權。選項 (C) 描述「不得處分」是錯誤的。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不僅考驗要保人的基本義務(如 A),更深入測驗其對於保單價值與處分權的法規細節,能辨識出處分權的靈活性代表你對法條掌握相當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