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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下列有關要保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之人
  • B 對於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
  • C 負有交付保費之義務
  • D 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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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完整的保險法律關係中,『負責出錢簽契約的人』與『其生命財產安全受到保險契約守護的人』,這兩者在法律上的角色定義是否必然是同一個人?如果不是,他們的稱呼會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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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角色差異,這代表你對保險法規的基礎定義有很扎實的理解。

要保人的法定定義

根據 《保險法》第 3 條 的規定,要保人(Policyholder)必須具備三個關鍵特徵:首先,他必須對保險標的(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具有保險利益;其次,他是向保險人申報並訂立契約的人;最後,他承擔了最重要的交付保險費義務。因此,選項 (A)、(B)、(C) 都是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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