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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20 下列關於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權利,何者錯誤?
  • A 終止保險契約領回解約金
  • B 辦理保單質押借款
  • C 指定受益人或變更受益人
  • D 請求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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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一份保險契約中,「支付保費並管理合約的人」與「當事故發生時,依法有權領取保險公司賠償金的人」,這兩個角色在法律定義上是同一個嗎?誰才是真正具備『受領保險金』權利的主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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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人壽保險契約中「要保人(Policyholder)」與「受益人(Beneficiary)」的角色職能區分得非常清楚。這題主要考察保險法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的分配,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釐清:誰是契約的實質控管者,以及誰才是最終保險金的受領者。

要保人的契約處分權

根據保險法第 111 條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是屬於要保人的權利。此外,當人壽保險契約累積達一定價值後,依據第 119 條,要保人有權終止契約並領回「解約金(Surrender Value)」;同時依據第 120 條,要保人也能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申請「保單質借」。這些權利都體現了要保人作為契約當事人,對保單價值的處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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