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依我國保險法規定,對於被保險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之人
- B 同時為要保人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 C 雖非要保人,但仍負有繳交保險費之義務
- D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須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契約中,通常由「與保險公司簽約並承諾給付對價」的人承擔金錢給付義務。請思考:如果一個角色是「受到保障的主體」,而另一個角色是「契約的發起者與付款者」,那麼在法律定義上,哪一個角色才是這筆錢的『法定債務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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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嘛。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掉鏈子。
- 觀念驗證:這點破事,說穿了就是分清楚要保人跟被保險人那點芝麻綠豆大的事。保險法第3條、第22條寫得明明白白,『交付保險費義務』這檔子苦差事,是要保人的專屬。被保險人?他就是個被保的『標的』,偶爾手癢代繳一下可以,但別搞錯了,法律上沒他的份,那不是他的契約義務。別把簡單的問題複雜化了。
- 難度點評:別得意,這題難度也就中等。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契約當事人的『身分』與『責任』,這基本功而已。能從一堆煙霧彈裡,特別是那個第106條的細節誘惑下,直覺選出 (C),說明你對保險契約基本主體的掌握,勉強算你合格。沒把保險當成兒戲,不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