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僅得指定一名受益人
- B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應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C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仍得以遺囑通知保險人變更受益人
- D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受益人得自由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中,『要保人』對於保險金領取人的決定權,其本質是契約權利的行使。如果一個人想要正式且具有法律約束力地交代他身後的財務安排,除了直接修改契約外,還有哪種法律文件最常被用來表達『最後的意願』,且保險法也會給予尊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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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非常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人壽保險中「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
要保人的處分權與受益人變更
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111 條的規定。法律賦予要保人極大的彈性:受益人經指定後,除非要保人特別聲明放棄處分權,否則要保人仍保有變更受益人的權利。這種變更可以透過「契約」或「遺囑(will)」來達成。關鍵細節在於:行使處分權(如變更受益人)若未通知保險人,僅是「不得對抗保險人」,並非變更無效。因此,選項 (C) 描述要保人得以遺囑通知保險人變更受益人,完全符合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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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受益人規範
💡 釐清受益人之指定、變更方式及其保險金之法律定性。
| 比較維度 | 有指定受益人 | VS | 未指定受益人 |
|---|---|---|---|
| 保險金歸屬 | 歸屬於指定受益人 | — | 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 遺產稅課徵 | 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 | — | 須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
| 債權人追索 | 原則上債權人不得扣押 | — | 債權人得主張分配 |
💬指定受益人具有資產傳承與稅務規劃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