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下列關於我國人壽保險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於保險利益得否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B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不論有無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均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 C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僅得以契約處分之,要保人不得以遺囑處分之
- D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僅得以遺囑處分之,要保人不得以契約處分之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回想一下保險契約的關係:既然保費是「要保人」付的,你覺得他在指定受益人之後,如果未來情況改變,他應不應該保有反悔或更改受益人的權利?另外,如果他希望給現有的受益人一個「絕對不會被換掉」的承諾,他在法律上可以做什麼樣的特別聲明來限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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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處分權限
💡 要保人指定受益人後,除聲明放棄外,仍保有處分權。
| 比較維度 | 未聲明放棄處分權 | VS | 已聲明放棄處分權 |
|---|---|---|---|
| 處分權限 | 保有完整處分權 | — | 喪失處分權 |
| 處分方式 | 契約或遺囑均可 | — | 皆不可行使 |
| 權利狀態 | 受益人地位不穩定 | — | 受益人地位受保障 |
💬要保人之處分權以「未聲明放棄」為行使要件,方式包含契約與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