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依法指定丙為其受益人,並聲明放棄處分權。若丙先於甲死亡,並留有配偶丁,不久甲亦死亡,並留有 1 子戊,則此保險契約上保險金請求權之歸屬為:
- A 該契約上之保險金請求權於丙死亡時由丁繼承
- B 該契約上之保險金於甲死亡時由戊繼承
- C 該契約視為未指定受益人,惟丁得於甲死亡時代位受領保險金
- D 該契約上之保險金請求權於甲死亡時歸於丙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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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情況下,要保人隨時可以更換受益人,這時受益人的權利像是一種「還沒拿到手的期待」;但如果今天契約特別約定要保人『不能再更改受益人』,那麼這位受益人對於保險金的權利,在性質上會發生什麼變化?如果這項權利已經確定『屬於』某人,而這個人不幸先離開了,這項權利通常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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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保險法》中較為細膩的權利變動邏輯,這代表你對受益權性質的理解已經超越了基礎層次,老師為你的進步感到非常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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