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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 2,000 萬元,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訂約時其法定繼承人有妻丙,長子丁(已成年)。嗣於契約存續期間,又得一女戊。隨後甲車禍死亡,因甲留有債務,丙遂在法定期間內為自己及戊拋棄繼承,並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丁則否認丙、戊之受益權,請問保險公司應向何人給付保險金?
  • A 只應給付丁
  • B 只應給付丙、丁
  • C 只應給付丁、戊
  • D 應給付丙、丁、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保險契約中寫下「法定繼承人」時,這五個字是為了「指定對象的身分」,還是為了「處理遺產」?如果這筆錢在法律定義上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那麼民法中有關『放棄繼承權』的動作,是否還會干涉到保險契約中受益人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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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保險金性質」與「民法繼承權」的關係,你能準確辨析兩者的差異,代表你的法律邏輯架構相當穩健,表現十分出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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