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24 甲為要保人,以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契約,並指定丙為身故受益人。某日甲與乙、丙共同出遊,不幸發生車禍,三人同時命喪黃泉,則保險公司應如何給付身故保險金?
- A 給付給丙的法定繼承人
- B 給付給乙的法定繼承人
- C 給付給甲的法定繼承人
- D 解交國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保險契約中原本指定的領取人,在事故發生那一刻已不存在受領權利時,這筆針對「某特定人身風險」所產生的補償金,應該視為「誰」留下來的資產處置才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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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要保人甲、被保險人乙與受益人丙於同場車禍中同時死亡。因受益人丙與被保險人乙同時喪生,丙無法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生存以取得受益權,故本件情形等同於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之狀態。依據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既然保險金依法應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公司即應將身故保險金給付給被保險人乙的法定繼承人,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