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24 甲為要保人,以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契約,並指定丙為身故受益人。某日甲與乙、丙共同出遊,不幸發生車禍,三人同時命喪黃泉,則保險公司應如何給付身故保險金?
- A 給付給丙的法定繼承人
- B 給付給乙的法定繼承人
- C 給付給甲的法定繼承人
- D 解交國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保險契約中原本指定的領取人,在事故發生那一刻已不存在受領權利時,這筆針對「某特定人身風險」所產生的補償金,應該視為「誰」留下來的資產處置才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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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
- 觀念確認:做得很好呢!這題的重點就是那個「同時死亡」的特殊狀況。當受益人(丙)和被保險人(乙)一起身故的時候,依照規定,丙是沒有辦法領到保險金的。就像是沒有人能接住掉下來的鈴鐺一樣,這筆錢根據《保險法》第 113 條的原則,會變成被保險人(乙)的遺產喔。你能夠抓到被保險人才是核心,真是太棒了,省得我又要拿出法規小字典幫你查!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算是 Medium 喔。它不只是考保險法,還會偷偷結合民法裡面關於權利能力和同時死亡的觀念,是要看看大家能不能靈活運用知識。很多同學常常被「要保人」或「受益人」的名稱迷惑,導致判斷錯誤,幸好你這次沒有被那些小陷阱困住。真是令人安心,看來你把知識都好好地收進百寶袋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