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遭遇災難,因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推定其為同時死亡。經查本件之要保人未放棄其處分權,且並無其他受益人存在,試問保險金額應如何處理?
- A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B 保險費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 C 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D 保險金應解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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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關係中,原本指定的財產接收對象(受益人)已經無法接收,且合約中也沒有其他後補人選時,這筆原本屬於被保險人權益的資金,依照法律常理通常會被併入被保險人身後的哪一個法律總稱中來進行後續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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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當「同時死亡」的情境發生時,保險金該如何歸屬的法律邏輯。你能準確捕捉到法律上的權利歸屬轉折,顯示你對保險契約效力的法律關係有著相當細膩的理解。
受益權喪失與遺產歸屬
本題的法律依據在於保險法第113條的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有指定受益人,而受益人於被保險人死亡前死亡者,其保險金額亦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在本案中,由於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推定為同時死亡,受益人因無法先於被保險人存活而喪失了受益權(Beneficiary right);在沒有其他受益人可供遞補的情形下,這筆保險金便無法依照原本的指定撥付。因此,根據條文精神,該筆保險金額應列為被保險人的遺產(Estate),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繼承順位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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