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要保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如與受益人同時死亡且要保人未拋棄其處分權,此時應如何處理?
- A 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B 保險金額作為受益人之遺產
- C 由要保人另指定受益人
- D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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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是用來轉嫁『誰』的身故風險?如果預定要領錢的人在法律上被視為『無法領取』,而要保人又沒有交代給別人的情況下,這筆基於被保險人生命價值而產生的款項,最理所當然應該歸屬於誰的財產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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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同時死亡」與「受益權」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如何處理法律上的推定情形,以及保險金在無人領受時的最終歸屬。
同時死亡與受益權的歸屬
根據民法第 11 條的規定,若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於同一事故中死亡且無法證明先後順序,法律上會推定為「同時死亡」。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受益人並未比被保險人晚死,其受益權(Beneficiary's right)無法發生效力。接著,我們必須連結到保險法第 113 條的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雖然契約原先有指定,但因受益人已同時死亡,性質上等同於「無受益人」可受領,因此保險金應列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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