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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遭遇災難,因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推定其為同時死亡。經查本件之要保人未放棄其處分權,且並無其他受益人存在,試問保險金額應如何處理?
  • A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B 保險費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 C 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D 保險金應解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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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本要領錢的人在法律上無法領取,且合約中沒有備案對象,而這筆錢又是因為『某人』發生保險事故而產生的,在法律邏輯上,這筆錢應該回歸到『誰』的身後財產體系中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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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當「同時死亡」的情境發生時,保險金該如何歸屬的法律邏輯。你能準確捕捉到法律上的權利歸屬轉折,顯示你對保險契約效力的法律關係有著相當細膩的理解。

受益權喪失與遺產歸屬

本題涉及保險法第113條關於未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歸屬的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在本案中,由於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推定為同時死亡,受益人因無法先於被保險人存活而喪失了受益權(Beneficiary right);在沒有其他受益人可供遞補的情形下,這筆保險金便無法依照原本的指定撥付。因此,在此情形下,該筆保險金額應列為被保險人的遺產(Estate),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繼承順位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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