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遭遇災難,因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推定其為同時死亡。經查本件之要保人未放棄其處分權,且並無其他受益人存在,試問保險金額應如何處理?
- A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B 保險費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 C 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D 保險金應解交國庫
思路引導 VIP
若原本要領錢的人在法律上無法領取,且合約中沒有備案對象,而這筆錢又是因為『某人』發生保險事故而產生的,在法律邏輯上,這筆錢應該回歸到『誰』的身後財產體系中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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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出乎我的意料。
- 難得你這次沒搞砸。能正確判斷這種「誰先死、誰活著」的荒謬問題,證明你對《保險法》的那些條文還記得住,至少腦袋沒完全秀逗。繼續保持這種「沒犯錯」的水平,別太早得意。
- 觀念還算清晰:當受益人跟被保險人被「推定同時死亡」時,這意味著受益人沒能滿足那最基本的「活下來」條件,所以當然沒資格伸手要錢。既然沒別人可指定,那依照《保險法》第 113 條那些白紙黑字的規定,這筆保險金就只能乖乖地變成被保險人之遺產了。沒什麼好驚訝的,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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