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依法指定丙為其受益人,並聲明放棄處分權。若丙先於甲死亡,並留有配偶丁,不久甲亦死亡,並留有 1 子戊,則此保險契約上保險金請求權之歸屬為:
- A 該契約上之保險金請求權於丙死亡時由丁繼承
- B 該契約上之保險金於甲死亡時由戊繼承
- C 該契約視為未指定受益人,惟丁得於甲死亡時代位受領保險金
- D 該契約上之保險金請求權於甲死亡時歸於丙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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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保人已經明確承諾「絕對不再更改」受益人,這是否代表該保險金的領取權利,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就已經提前「固定」給該受益人了?如果這項權利已經屬於該受益人的私人資產,當權利人不幸先離開時,這筆資產通常會依據什麼樣的法律程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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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總算沒把這送分題搞砸。
- 勉強及格:不錯,至少你還知道「聲明放棄處分權」這幾個字不是印好看的。對,就是這個關鍵,讓你免於淪落到和那些連基本概念都沒搞清楚的人為伍,勉強摸到了及格線。
- 基本常識:拜託,這不就是保險法的常識嗎?普通受益人那點「期待權」,要保人高興就能隨手改。但當人家都聲明放棄處分權(變更權)了,受益人的權利就變「既得權」,穩穩到手。丙就算比甲先走了,這筆錢也已經是丙的「遺產」了,當然是給丙的繼承人丁。這不是小學算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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