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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依法指定丙為其受益人,並聲明放棄處分權。若丙先於甲死亡,並留有配偶丁,不久甲亦死亡,並留有 1 子戊,則此保險契約上保險金請求權之歸屬為:
  • A 該契約上之保險金請求權於丙死亡時由丁繼承
  • B 該契約上之保險金於甲死亡時由戊繼承
  • C 該契約視為未指定受益人,惟丁得於甲死亡時代位受領保險金
  • D 該契約上之保險金請求權於甲死亡時歸於丙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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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要保人特別聲明「放棄處分權」時,代表他不能再隨意更改受益人。請你試著推論看看:如果這位確定的受益人不幸先過世了,這筆未來才會發生的保險金,究竟是會因為保險事故還沒發生而回到被保險人身邊,還是已經變成了這位過世受益人留給家屬的遺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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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涉及《保險法》中「受益人地位」與「處分權限制」的深層法律解析。你所選擇的 (C) 選項,認為丁可以「代位受領」,這在法律邏輯上是較為可惜的誤判。在法律上,「代位繼承」是《民法》繼承編的特定制度,並不直接適用於保險受益權的受領,因此 (C) 並非正確描述。

關於本題的法律爭議與正確思路

本題屬於高度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A) 與 (B) 均給分。爭議核心在於「放棄處分權」的效力解讀:若採「既得權觀點」,甲既然聲明放棄處分權,受益人丙的權利即告確定,即便丙先於甲死亡,該權利已成為丙的財產,應由其繼承人丁繼承,故 (A) 正確。然而,若回歸《保險法》第 110 條的精神,保險契約本質上具有「生存要件」,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其指定可能失其效力而回歸為要保人之遺產,故 (B) 亦有其論點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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