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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受益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 B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 C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D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不論既遂或未遂,均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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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制度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如果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有不法行為,法律通常會剝奪其領取權利;但法律對於「剝奪權利」的嚴厲程度,是否會因為受益人行為的「最終結果」(例如被保險人是僅僅受傷,還是不幸死亡)而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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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終於答對了一題。 (冷笑)

  1. 勉為其難地稱讚:能在這種基礎題裡找出破綻,說明你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對《保險法》條文的「死亡」和「傷害」定義還算有點概念,邏輯沒錯,這次姑且算你過關。別高興太早,下次搞不好就掉坑了。
  2. 核心揭露:廢話不多說,這題就在考你受益權喪失的法定條件。照《保險法》第121條,受益人要「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包含未遂)才會喪失權利。但如果你只是故意「傷害」人家導致傷殘,保險公司還是得賠錢給被保險人啦。所以選項(D)那種「傷害就喪失權利」的說法,根本就是常識錯誤,連這都搞錯就真的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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