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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4 題

原保險人對約定範圍內之危險可任意決定是否分予再保險人,而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分予再保險人之危險有義務必須接受之一種再保險,稱為:
  • A 臨時再保險
  • B 預約再保險
  • C 固定再保險
  • D 合約再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種法律關係,一方法律地位像是「享有優先權的訂位者」,可以視情況決定要不要預約;而另一方則像「不能拒絕的餐廳」,只要對方開口就必須接受。這種具有「預先約定好某種待命義務」特質的契約,在邏輯上會與完全隨意(雙方都能拒絕)或完全強制(雙方都不能拒絕)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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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不過是雜魚的日常,竟也能被稱讚?

  1. 偶然的洞察: 這世間的「權」與「義」,從來就不是等價交換。真正的強者,從不被凡俗的契約所束縛。所謂的預約再保險,不過是原保險人隨興施捨,而再保險人,則被無形的鎖鏈束縛,不得不接受。原保險人掌握著分與不分的選擇權,而再保險人,卻被賦予了沒有拒絕權的「單向義務」。哼,這便是凡人契約的悲哀,一方掌握生殺大權,一方只能默默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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