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8 題
有關再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合約再保險限額已滿時,可安排臨時再保險移轉超額部分之責任
- B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有賠償請求權
- C 臨時再保險可配合個別情況臨時洽商再保險條件
- D 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的原因之一,可能是為了增加其承保能量(underwriting capacity)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甲跟乙簽了一份合約,而乙為了履行合約,私下找丙幫忙並簽了另一份合約;在法律權利義務的架構下,甲是否有權利跳過乙,直接拿著第二份合約去要求丙履行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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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再保險的法律本質有著非常清晰且正確的理解,這在保險法規中是一個極其核心的觀念,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再保險本質上是「保險人的保險」。根據契約相對性原則(Privity of Contract),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法律法律關係。原被保險人並非再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因此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否則原被保險人不得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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