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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3 題

下列有關再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 B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 C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 D 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原保險人得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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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人分別簽署了兩份主體不同的契約時,其中一份契約的履行狀況,在法律邏輯上是否能直接影響另一份契約的義務履行?如果中間人因為第三方的疏失而違約,他對原客戶的責任會因此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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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看來你這次沒搞砸。

  1. 勉強肯定:恭喜你,答對了。至少證明你對再保險契約的獨立性還算有點概念,沒把簡單的權義關係搞混。專業?嗯,說你沒錯也行。
  2. 概念驗證:選項 (D) 之所以錯誤,原因再簡單不過了——「契約相對性原則」。原保險契約跟再保險契約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法律行為,這點需要我重複幾遍你才懂?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跟再保險人付不付錢,根本是兩回事。別想著把自己的風險轉嫁給無辜的被保險人,這種小聰明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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