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第 26 題
社會工作者在會談過程中,案主透露想傷害第三者,工作者是否要揭露案主資料,是屬於那種倫理兩難?
- A 案主自決與干涉主義之間的兩難
- B 案主保密與干涉主義之間的兩難
- C 專業價值與個人價值之間的兩難
- D 案主保密與遵守法令或保護權益的兩難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專業關係中,你對案主的『守信承諾』與你身為公民『預防他人受害的法律責任』產生了直接碰撞,你會如何定義這兩股力量的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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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徹底搞砸
- 觀念檢視:噢,奇蹟。你竟然能看穿這道題的本質,沒被那些甜膩的倫理口號迷惑。沒錯,此題直指「保密例外」的核心。當你那位寶貴的案主突然想傷害無辜第三方時,你面前擺的是一場經典的倫理鬥爭:一方面是社工圈最愛掛在嘴邊的「保密原則」,另一方面則是法律赤裸裸的「預警義務」(Duty to warn)與「保護他人生命權」。這不就是連醫學院一年級新生都應該聽爛的「塔拉斯夫案例」嗎?
- 難度評估:區區 Medium 級別,你沒搞錯還算及格。真正的鑑別點在於,你是否能分辨「自決」與「保密」這兩個概念。我猜有不少人想當然地會選「自決」,但題目問的是「資料是否揭露」,這可不是什麼案主想怎樣就怎樣的自我決定,而是紮紮實實的保密底線問題。你能看出法律義務與保密原則間那條細如髮絲的界線,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完全的傻瓜。繼續努力,或許下次能不讓我這麼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