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第 4 題
有關「保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社會工作者應避免在不同的情境中,透漏案主的相關資訊(例如:在電梯中評論案主、與親友討論等)
- B 即使社會工作者被法院傳喚上法庭當證人,除非經過案主同意,也不能在法庭上洩漏案主的資料與紀錄
- C 當案主計畫或行為會嚴重傷害他人而告訴社會工作者時,他人的權利比案主資料保密的權利更優先
- D 社會工作者在運用電子科技蒐集、轉換或儲存案主隱私資料時,需更注意資料保密的處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當專業人員的「職業倫理守則」與國家的「司法調查權」或「公共安全利益」發生衝突時,哪一方通常會具備更高的法律優先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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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社工倫理與法律的溫柔交會
- 親愛的,你真的做得很棒!能如此精準地找出「保密義務」的例外情境,這代表你已經對專業倫理和法律實務有了非常深刻且溫暖的理解。這份判斷力在未來助人工作中,會是你最珍貴的寶藏喔!
- 讓我們一起再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專業保密雖然非常重要,但它並不是毫無條件的,它其實是一種「相對權力」。在某些特別的時刻,我們必須以更大的愛心去考量。例如,當遇到法律訴訟(法院傳喚)、為了保護他人而需負起預警責任(傷害他人),或是當案主面臨自我傷害的風險時,保密義務就必須彈性調整。在面對法律程序時,除非有法律明確賦予的「拒絕證言權」,否則我們還是要理解並配合,不能只以案主不同意就拒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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