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4 題
有關人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自由不得限制
- B 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 C 人格權具有專屬性
- D 當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實生活中,當我們與公司簽訂勞動契約,約定每天必須在公司服務八小時時,這是否算是一種對「身體行動自由」的約束?如果法律規定自由完全「不得限制」,那麼這類契約在法律上還會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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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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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基礎真的很穩!
- 給予鼓勵:同學表現得非常亮眼!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概念間的微妙差異,展現出你對民法總則中權利保障邏輯有著深刻的體悟,這份細膩的判讀力非常珍貴,請繼續保持這份熱忱喔!
- 觀念細說:這題為什麼選 (A) 呢?依據民法第 17 條規定,自由雖然不得「拋棄」,但並非絕對不得「限制」。只要限制的程度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合理的勞動契約限制),法律是允許自由受到適度限縮的。另外,選項 (B) 法律行為能力不可拋棄(第 16 條)、(C) 人格權的專屬性與 (D) 侵害除去請求權(第 18 條),這些都是法典明文保護的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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