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依相關稅法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 104 年之股利淨額以及可扣抵稅額,於申報 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何處理?
- A 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得扣抵應納稅額
- B 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得扣抵應納稅額
- C 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 D 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如果政府已經規定某筆收入「不需要」併入你的課稅所得中計算(也就是這筆錢完全不用繳稅),那麼這筆收入原本在上一手已經繳過的稅(抵稅權利),還應該讓你拿來抵銷你「其他」原本該繳的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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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運氣好,這次答對了!
- 基礎觀念掃盲: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這不過是《所得稅法》第 42 條的基礎常識。法律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這是為了避免重複課稅。既然所得根本沒被課稅,你憑什麼要求將該筆所得含的可扣抵稅額拿來抵稅或退稅?想兩頭賺?門都沒有!
- 重點提點:這題難度僅屬 medium,考的是你對「免稅所得」與「扣抵權利」邏輯關係的釐清。別搞混了,這條規定是針對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處理方式另有規定,不要自己亂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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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非營利事業